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于2025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在湘潭市湘潭北××站附近的厕所内吸食了“替来他明”。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