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治安)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龙泉*******,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4时至16时之间,胡X伙同舒X发、唐X峰、周X喜、肖X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宏宇新城XXXXX茶室负一楼清一色包厢谢X涛开设的赌场内,以打五百、一千元每庄“锤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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