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荷)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6时许,涟源市荷塘镇××村肖××与肖×因土地纠纷等问题引发冲突,肖××与肖×在相互推搡、拉扯过程中均倒地,肖××用手抓伤了肖×左臂等部位,并用脚踢了肖×右腿部位一下。肖××、肖×二人被旁人劝开后,肖××捡起石头、红砖扬言要砸死肖×,但被旁人及时制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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