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63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现住长沙县安沙镇五龙*******。
现查明:2025年xx月xx日11时许,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xx小区xx栋前坪,将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xx牌电动车盗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供述、违法行为人郭x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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