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5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上午,李XX与王XX(1957年11月出生,已年满67周岁)在浏阳市XX街道XX大院停车场因道路通行问题产生分歧,王XX将李XX摆放在停车场的停车锥桶拉倒,李XX见状便挥拳朝王XX的后背打了一拳,造成王XX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结论,王XX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申辩;2、王XX、黄X的陈述;3、现场视频监控及视频截图;4、伤情鉴定结论及结论告知;5、王XX的入院就诊记录;6、到案经过;7、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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