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0951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柘木*******,现住泉塘安置区C13*******。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04时许,违法嫌疑人龚xx在xxxxxxxxx靠近马路的位置,看见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于是将其开走进行盗窃。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龚xx谈话;受害人盛xx谈话笔录;物证照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