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花)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
现查明:2025年2月8日9时许在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村,贺XX在自家坪里动用挖机挖石头时,贺XX见状上前阻拦,两人在挖机驾驶室内发生肢体冲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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