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17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5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为图财,违法行为人蒋X在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公交站旁将受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内锂离子电池偷走(价格待鉴定),后将电池藏于湖韵佳苑小区内。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蒋X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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