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63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6时许,罗某文在长沙县星沙二区天华路xx银行门口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7月1日,罗某文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罗某文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