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66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杉桥*******,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杉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日10时许,违法人员万**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5楼内镜科找到受害人刘呈红并声称自己认识医生医术高超,可以治好的病,随后万**将刘呈红带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2楼CT室门口时被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拦截。违法人员万**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万**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万**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