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石)决字[2025]第0254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石羊*******,现住湖南省新田县石羊*******。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6时许,因新田县XX镇XX社区五坊村民对村内井口岭出租问题存在争议,村民宋某军在公祠门口张贴告示表示反对,宋某林对告示内容无异议,但对该告示署名为“五坊村民宣”表示不同意,并撕毁已张贴好的告示。双方在公祠门口发生口角,宋某林使用一把折叠刀抵住宋某军脖子处进行威胁,造成宋某军面部裂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