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3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锡*******。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刘xx于2024年12月购买打烟机,2025年2月将打烟机放置于冷水江市橡xx一无名麻将馆内,摆放时间2月3日至2月11日,获利5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