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12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金山*******,现住重庆市大足县金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赵×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趁麻将馆老板不备溜门进入麻将馆,盗窃麻将桌上一台紫色OPPO Reno13手机,后将该手机以300元价格变卖。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赵×的陈述;2、受害人陈述;3、到案经过;4、指认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截图;7、谅解书、收条;8、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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