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蒲)决字[2025]第019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蒲稳*******,现住湖南省会同县蒲稳*******。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杨某某、唐某章、唐某成三人在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大罗村四组杨某某家中吃晚饭并饮酒。杨某某与唐某章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杨某某使用杀猪刀捅向唐某章腹部,造成唐某章腹部受伤并在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户籍证明;6、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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