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青)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18时许,违法人谭*、樊冯仁、刘三毛三人在八面山瑶族乡田坪村工作完后驾驶皮卡车准备回城区,经过田坪村小天鹅电站蓄水坝附近时,发现路边堆放着公路护栏立柱,谭*提议搬几根回去变卖,随后将车停在路边。谭*、樊冯仁和刘三毛三人下车,由樊冯仁负责将路旁的公路护栏铁柱挪至路面,谭*和刘三毛负责将挪出来的公路护栏铁柱搬运至皮卡车上,三人先后盗窃7根公路护栏立柱装载至皮卡车上。受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报警,民警在天鹅山路口将谭*、刘三毛、樊冯仁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户籍资料,谅解书,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如实供述等证据证实。
  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