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16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曾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5年6月2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小学外,将该小学门卫室的监控拨开后,将门卫室边的一未上锁的窗户打开,后 以“钓鱼”的方式将受害人邹XX放在床上的一台蓝色华为荣耀X50型手机盗走,当日违法行为人胡XX将盗得的手机销赃得赃款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2025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