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郦家坪镇地*******,现住双清区碧桂园二期*******。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凌晨01时40分许,违法人员陈XX在邵阳市双清区XX酒吧厕所过道内因琐事与黎XX发生口角,后陈XX用手拍了黎XX面部两下,后又用手按住黎XX面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