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茅)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兆和*******,现住湖南省南县麻河口*******。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02时许,汤某在位于南县茅草街镇××银行旁一自建居民楼四楼的周某家借宿时,因认为周家楼下住户故意制造噪音,便至楼下脚踹该住户防盗门十余下,导致防盗门受损,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防盗门损毁价值人民币25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到案经过、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