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09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隆回县荷香桥镇天马山村14组廖湖容房屋旁的马路上,刘**与廖湖容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对方,继而刘**和廖湖容相互实施了殴打行为,经医院诊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受伤照片、相关诊断资料、鉴定聘请书及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