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苗)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现住张家界市慈利县苗*******。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9时许,在慈利县苗市镇龙阳村慈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砂厂堆砂坪,龙阳村19组村民王伯树认为慈胜公司在施工时占用自己组的土地,与砂厂厂长滕**发生争执。后滕**转身离开时认为王伯树用手里的弯刀砍自己,便跑至边上从地上捡起一根三角铁(铁制,长约一米九),之后便向王伯树冲去,滕**用三角铁把王伯树身体左侧一处戳了一下,导致王伯树倒地。王伯树倒地后,滕**抓住王伯树手中弯刀的刀把往王伯树的脖子处压,在压的同时,滕**用膝盖先后顶在王伯树左腰及肚子处。此过程中造成王伯树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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