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界首*******。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贺某某窜至茶陵县××××烟酒行,通过虚构其住在附近为由,博取店主谭某某的信任,骗走谭某某一条和气生财香烟,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和成天下香烟,价值650元;2025年6月22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贺某某窜至茶陵县老虎塘××南杂店,以住在附近晚点来付钱为由博取老板夏某某信任,骗得一包200元的槟榔、两包100元的槟榔、一包50元的槟榔和一包25元的黄芙蓉王香烟,价值550元;2025年6月2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贺某某窜至茶陵县××食品店,以虚构和老板谭某某相熟的身份,博取谭某某信任,骗走该商店两条零两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580元。共计骗取价值1780元香烟等财物,并将诈骗得到的财物挥霍一空。另查明,2025年6月6日,违法行为人贺某某因诈骗的行为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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