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梅)决字[2025]第084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
现查明:谢X、肖X(另案处理)为牟利,将一台打鱼机(可同时供八人操作)放置在XX商务店内,赌客使用现金100元兑换5万积分的价格上下分,利用机器开炮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违法行为人谭XX2025年6月30日在该赌博场所上分90万分,赌资1800元(未支付),民警查获时,已输赌资700元左右,且在2025年6月26日至查获时,谭XX在该赌博机多次赌博,支出赌资2900元,获利赌资2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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