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现住石门县宝峰街道七*******。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在石门县xx街道xx社区新xxKTV旁茶馆遇见正在打牌的覃xx,因覃xx欠其钱款长期未还,周xx心生怨气便在覃xx胡牌时强行拿取其赢的钱款,覃xx见状将钱及时拿走,周xx未能如愿便与其发生拉扯行为,拉扯过程中将覃xx推倒在旁边的沙发上,并跨坐在覃xx身上扯其头发、殴打其头部以及咬其手臂,同时覃xx也拉扯周xx的头发,后被围观人员及时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