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江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3时00分许,我源潭中队在208省道4公里临湘辖区黄盖镇团山社区地段,设卡盘查时,查获李XX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2mg/100ml,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到,2023年7月17日,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查获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违法事实图片等证据证实。
  2023年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查获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