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衡)决字[2025]第0184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老粮*******。
现查明:2019年1月18日10时10分许,喻×深驾驶湘A×××23的小型面包车,沿国道319由宁乡往益阳行驶,当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国道319沧水铺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查询喻×深驾驶的湘A×××23的小型面包车未按规定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其所使用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系伪造、变造。构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喻**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与机动车保险标志,各处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询问笔录、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与保险标志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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