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沙)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崔**,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现住沙堤乡宁邦广场
现查明:2025年03月16日21时许,违法人崔XX与代XX因琐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XXXX小区XX旅行社发生争执,爆发肢体冲突互相撕扯,过程中代XX脸部被崔XX抓伤,后双方又在现场朝对方挥舞木凳,过程中代XX左额头处被崔XX打伤。经鉴定,代XX此次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文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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