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4、15时许,洞口县文昌街道XX村陈X驾驶一辆厢式货车自北向南沿本县醪田镇XX村至水东镇XX村马路行进至XX村XX组地段时,因道路右侧停有几辆广告车而靠左前行;这时,尹XX等二人驾乘一辆摩托车沿该道路相向驶来至陈X货车前头停下,尹XX因此指责陈勇占线挡路。广告车开走后,尹XX驾车横在陈X车子前头停起挡了路,陈X因此持手机拍对方视频,二人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尹XX用拳头打击了陈X货车前挡风玻璃致挡风玻璃裂缝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价值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本人陈述及申辩;2、被侵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3、现场视频资料;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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