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晚,违法行为人杨x因与刘xx(绰号“刘x”)存在债务纠纷,多次要债无果后,遂前往刘xx经营的xx有限公司,用门锁锁住公司大门,并用红色油漆朝大门口喷写“刘x我要你死”文字,试图通过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讨债;2025年6月9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驾驶车辆(贵Bxxxxx)在韶山市xx路口遇见刘xx驾驶的车辆(湘Cxxxx)行驶在公共道路,遂驾驶车辆在刘xx车辆后方追赶;后跟车无果,违法行为人杨x使用手机向刘xx发送威胁人身安全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威胁言语及柴刀图片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杨*曾因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2月1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