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周)决字[2025]第109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周旺*******,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周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现在周旺镇周旺社区文昌街其自家房屋门面内开了一家麻将馆,专门为前来打牌的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场地,并从中抽水获利,经营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2025年6月27日14时许,李海燕、李仕旺、陈军依、肖雨淋等人在其麻将馆内打“红中飞”麻将进行赌博时,被周旺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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