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崔××酒后驾驶普通无牌踏板摩托车(汽油动力),行驶至临湘市桃林镇汤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犯罪嫌疑人崔××的吹气数值为81mg/100ml,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崔××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5mg/100ml。另查明,1.犯罪嫌疑人崔××持有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其行为属无证驾驶;2.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崔××因酒驾被临湘市公安局处罚。
  以上事实有1.讯问笔录;2.人车合一照片;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意见通知书;6.交管平台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截图;7.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抽血现场照片;9.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10.酒驾前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