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950号

  被处罚人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西龙*******,现住芙蓉万国城3栋1*******。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尚*骑自行车经过长沙市芙蓉区××门口时发现一台黑色的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自行车盗走回家自己使用。2025年7月1日12时许,尚×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违法行为人尚×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