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高村镇通溪村七组*******,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4月0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江X召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湘NLRXX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梅水桥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江X召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对江X召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江X召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麻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5年04月10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试管条码编号为U044192695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2mg/100ml;2025年04月16日,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管号为U044192617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02mg/100ml。经调查,江X召醉酒驾驶的行为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且不存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所列从中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属于《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另经查明,江X召于2021年0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路段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检查笔录及查获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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