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铜)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冯**驾驶车辆来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厂围墙处,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块玻璃胶水刀片,将一辆车牌为湘B**白色福特车子的右后轮胎划破,损失价值约500元,现冯**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的笔录、受害人冯建军的笔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