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沙)不决字[2025]第0083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永定区阳湖坪镇周*******。
现查明2025年03月16日21时许,崔XX与代XX因琐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乡XX旅行社发生争执爆发肢体冲突后,违法人李XX得知情况后与崔XX赶到现场,李XX到达现场后,在质问代XX的同时揪着对方衣服准备和对方动手,随即被旁边的人拉开。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文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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