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泉)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三角*******,现住湖南省常宁市三角*******。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因自己购买的抵押车在常宁樾府小区地下停车库被拖车公司拖走,认为物业保安未尽到保管责任,到小区物业公司讨说法,后刘某某妻子王某因言语与物业公司员工阳某某发生冲突和推搡,刘某某见阳某某还手,随即上前给阳某某扇了一个耳光,王某也随即对阳某某打了两下,并揪住阳某某头发,将阳某某摔倒在地,造成阳某某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本人陈述与辩解、王某的陈述与辩解、阳某某的陈述、袁某的陈述、袁某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