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沙)不决字[2025]第0084号

  违法行为人代**,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现住:沙堤乡宁邦广场。
  现查明2025年03月16日21时许,违法人代XX与崔XX因琐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旅行社发生争执,爆发肢体冲突互相撕扯,过程中代XX脸部被崔XX抓伤,后双方又在现场朝对方挥舞木凳,过程中代XX左额头处被崔XX打伤。代XX英为泄愤拿着板凳将崔XX停在路边的三轮代步车打了几下,致使崔XX的三轮代步车身轻微受损。经鉴定,代XX此次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文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