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16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现住咸嘉花园4栋70*******。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4栋2单元7楼702室客厅内与其母亲李XX因点外卖一事发生争吵,随后违法行为人陈XX情绪上头将家里的木质椅子及空塑料瓶从北面窗户扔出窗外,扔出物品掉落在晨风路人行道上,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财物损失。2025年7月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