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652号

  被处罚人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到2025年6月29日期间,游×于凌晨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金沙绿岛小区、大汉龙城小区等地附近公共区域停放车辆上张贴招嫖贴纸,获利400元。2025年6月30日凌晨2点在新化县上渡街道信义街优家购物超市附近张贴招嫖贴纸的时候被彭×豪发现,彭×豪使用手机对游×进行拍摄,并制止游×的违法行为,不让游×离开,后游×对彭×豪头部进行殴打,致使彭×豪的头部淤青红肿,并将彭×豪所持的手机抢夺走后扔掉,致使彭×豪的财物受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证词、提取的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