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46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违法人陈xx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xxx民宿酒店,在开该酒店8111房间和8112房间的时候,其中系统登记的入住旅客信息和入住的旅客不符,其中蒋xx(身份信息431025xxx07260278)、郭xx(身份信息4310252009xxx50178)和陈xx(身份信43102520100xxx105)等人并未登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