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6时许,许XX准备进到衡阳市石鼓区马王巷“鑫金亿”网吧上网时,在网吧门口看见一辆未拔钥匙的灰色小刀牌电动车,因一时贪小便宜心理,将电动车盗走,随后骑着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许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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