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含浦街道十字路干*******,现住大泽湖街道东马社*******。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刘xx在xx市xx区xx街道、xx市xx区xxx街道、xx市xx区xxx街道、xx市xx区xxx街道(xxxx小区、xxxx小区、xxxx国际)等地路边停放的车辆上粘贴黄色小卡片,累计15000张,获利8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