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乌)不决字[2025]第0083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徐X二人驾驶牌照为湘AXXX越野窜至长沙市望城XXXX家附近,准备用弹弓将杨XX家中放养的土狗打死偷走,后被杨XX的哥哥杨XX发现,何X、徐X二人发现狗没有打死且被狗主人发现,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盗窃未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