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花)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周××于2025年4月26日将自己的银行卡通过张××邮寄给他人,并将银行卡密码告知他人,他人使用周××的银行卡共收取转账款50218元并取现,经核实2025年4月30日转入周××银行卡的15000元系陆××被诈骗的款项,周××在答应出借银行卡给他人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080元。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信息、违法行为人笔录、被害人笔录、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收取违法犯罪资金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零捌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仟零捌拾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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