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梅)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现住湘乡市潭市镇大坪*******。
现查明:谢X、肖X(另案处理)为牟利,将一台打鱼机(可同时供八人操作)放置在XX商务店内,赌客使用现金100元兑换5万积分的价格上下分,利用机器开炮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违法行为人舒X于2025年6月21日在该场所赌博输掉现金12500元,因舒X无力支付,谢X称免其7500元赌资,要舒X支付5000元,后舒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谢宇3000元,仍欠账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书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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