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兴)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21时许,曹东、何*、罗仁春三人在资兴市兴宁镇第二人民医院旁一栋民居二楼的麻将馆以打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元至20元,底飘100元,单注赌注金额超100元,赢家胡公胡每把最少可以赢220元,点炮最少可以赢130元,何*输了800元,罗仁春赢了400元,曹东赢了2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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