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上18时40分许,雷xx带着其儿子在茶陵县xx男装店二楼找谭xx嫂子时,发现谭xx与其前夫周xx面对面单独坐在一张桌子上,雷xx一时情绪激动,上前揪住谭xx的头发并扇了她一巴掌,后雷xx被周xx抓住手,雷xx对周xx说:你当着儿子的面帮别的女人打我,周xx遂松手,雷xx挣脱后又对谭xx扇了一巴掌,雷xx指甲造成谭xx嘴角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人供述;3.投案接待笔录;4.医院诊断病例;5.证人证言;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雷**系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