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1月1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要饮酒后驾驶湘NVXX28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北路途虎养车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刘X要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刘X要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刘X要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麻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5年01月15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试管条码编号为U024977638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9mg/100ml。经调查,刘X要醉酒驾驶的行为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且不存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所列从中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属于《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刘X要涉嫌再次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检查笔录及查获照片、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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