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魏x在2025年6月19日下午13时许,在岳阳县荣x城荣湖小厨店子内闲坐时,任x亮(已处理)提出找魏x借用银行卡收取他人的欠款,魏x在签订不外借银行卡承诺书的情况下,明知银行卡不能外借,将银行卡卡号(巴陵农商行:6215392200011761582)借给任x亮,收取涉诈资金26800元(刘x,卡号:6217790001117134722),收取涉诈资金后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分两笔转给任x亮(卡号:6228481379474743470)25900元,第一笔转给任x亮20000元(转账时间:2025年6月19日14时45分),第二笔转给任日亮5900元(转账时间:2025年6月19日14时49分);期间魏x因银行卡绑定抖音钱包,扣付了959.68元,并承诺第二天支付给任x亮现金900元,第二天任x亮在荣湖小厨消费300元,魏x支付600元现金给任日亮。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魏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任X亮的证词、手机银行的转账记录、涉案银行的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任日亮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县巴陵农商行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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