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药)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毛里*******。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雷XX与施XX约定前往津市市毛里湖镇XXXXX公司承包的毛里湖水域(毛里湖湿地公园附近),偷钓湖中该公司养殖的鲜鱼后二人分食。当晚,二人各自携带一根海竿等工具,结伙前往约定水域偷钓,直至当晚被巡湖人员发现共盗得鳙鱼2条。经称量其盗得鲜鱼共计5斤,价值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
  雷**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