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不决字[2025]第0123号
违法行为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莫XX在他人诱骗下,以现金买酒为由,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该开户行位于建设银行永州XXX支行)出借给他人,其出借的银行账号帮助转移涉诈资金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涉及高XX被诈骗案一起,过账涉诈资金12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微信聊天截图、3.户籍材料、4.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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